優發國際。氣動腰鼓閥。氣動/電動蝶閥,優發,優發氣動閥門氣動角座閥。供熱設施是指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供熱設施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蜜桃95、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立管、地溝底管。
第四條城市供熱堅持科學規劃、權責統一、規範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推廣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和智慧供熱系統技術運用,鼓勵開發和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
發展改革、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城市供熱管理保障工作優發。
第六條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並與產業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專項供熱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和環保、能源規劃。
第八條供熱工程竣工後優發,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各方主體依法進行竣工驗收。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建築不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築節能改造計劃蜜桃95,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資金投入蜜桃95,加快推進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老舊公共供熱管網以及老舊居民小區共用供熱設施維修改造。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供熱單位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供熱單位符合前款規定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二條供熱單位不得擅自退出或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的,應在採暖供熱期開始之日前六個月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蜜桃95,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集中供熱的採暖供熱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候變化情況對採暖供熱期作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布。醫院、養老院蜜桃95、福利院等對供熱起止時間有特殊要求的熱用戶,可以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定。
提前或者延長採暖供熱期產生的供熱成本費用增加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供熱單位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供熱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的,合同應當包括採暖供熱時間、供熱面積、室溫標準、收費標準以及期限優發、停暖及停暖費用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採暖供熱期間,居民用戶的臥室、起居室溫度應不低于18℃,加快推進全市居民室內溫度穩步提升蜜桃95。
第十六條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對室溫是否達到標準存在爭議的或者對導致室溫未達到標準的原因存在爭議的,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24小時內組織相關人員分析查找導致室溫未達標的原因優發,同時責成責任方整改。
(三)在供暖開始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公示充水試壓時間,並在供熱前七十二小時通知熱用戶配合充水試壓;
(六)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
特許經營的供熱單位因供熱方式、供熱範圍等客觀情形發生變化時,應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書面報告。
熱用戶因實施前款行為,導致室溫不達標的優發,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城市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優發。
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收取採暖費,並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專用票據。
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前的房屋,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開發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繳納。
第二十二條鼓勵熱用戶一次性交清採暖費。分期繳納採暖費的,熱用戶應當在當年11月30日前繳納不少于供熱期採暖費的百分之五十,供熱期結束前交清全部採暖費。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對交納採暖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按照採暖費全額的百分之三十向供熱單位交納停止用熱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應當給予供熱補貼。
第二十四條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有合同約定的蜜桃95,按照約定執行;無合同約定的,按照自治區城鎮居民住宅供熱退費有關規定退還熱費。
共用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後,依法依規移交供熱單位管理的,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和更新,相關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並計入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熱用戶收取。
第二十六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熱信息化建設,建立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台,實現供熱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鼓勵供熱單位推廣運用智慧供熱系統技術。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保障體系。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應當啟用應急備用熱源或者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險。
第三十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應當公開投訴渠道,受理投訴並依法維護熱用戶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供用熱糾紛和問題。
第三十一條從事供熱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查處。